妊娠期特有肝病管理(转)
2017年05月18日 【健康号】 胡迎宾     阅读 24029

(1)妊娠剧吐(早孕期至妊娠 20 周发病)以支持治疗为主,必要时可能需住院治疗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

(2)由于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(IHCP,妊娠中、晚期发病),建议在足月后 37 周时终止妊娠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

(3)对于 IHCP 患者应按照 10~15 mg/kg 剂量给予熊去氧胆酸(UDCA),用以改善症状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中等);

(4)子痫前期(妊娠 20 周后发病)患者合并肝脏损伤者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。妊娠 36 周以后,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应立即终止妊娠,以减少母儿并发症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

(5)HELLP 综合征(溶血、肝酶升高、血小板减少为特征,妊娠 22 周后发病)患者应立即终止妊娠,特别是在妊娠 34 周以后者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

(6)HELLP 综合征患者分娩前应考虑输注血小板至 40000~50000/μL 水平,特别是如果准备行剖宫产者(有条件的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

(7)妊娠期急性脂肪肝(AFLP,妊娠晚期发病)患者应立即终止妊娠,期待治疗是不合适的(强烈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;诊断标准可参照 AFLP Swansea 诊断标准(见表 2);

(8)所有 AFLP 母亲及其孩子都应行长链 3-羟基酰基-辅酶 A 脱氢酶(LCHAD)分子检测(有条件的推荐;证据水平中等);

(9)对 AFLP 母亲所产婴儿应注意密切监测 LCHAD 缺乏表现,包括低酮酸性低血糖和脂肪肝(有条件的推荐;证据水平极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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